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学校200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4]1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各民办高等院校,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去年,在国家发展民办教育方针指引下,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广大学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下,在各民办学校的积极努力下,我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民办教育有了进一步发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共招生39.5万人,在校学生总数达到89万多人,招生数和在校生数比2002年分别增加20%、35.7%,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作出了贡献。为了大力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做好招生工作,实现大力发展目标,现就做好民办学校2004年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落实民办教育的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民办教育在教育事业中的地位,把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同级同类学校整体招生工作中,做到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重视、同等对待。要对往年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总结,广泛听取民办学校的意见和建议,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有利于落实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有利于扶持民办学校搞好招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把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安排好,组织好。
二、依法行政,落实民办学校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招生享有的权利已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要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现行对民办学校有侵权、有歧视的招生政策规定要终止执行。今年,民办学校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除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应将自己的决定意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确定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招生办法招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划分招生学区、下达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批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确定单独自主招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给予支持,并要指导其制定完善的招生方案,协调解决好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单独招生方案由学校向社会公布,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招生范围、对象、专业、培养目标及颁发何种学历证书;报名办法、考试录取办法、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招生费、学费收取标准等。对外地民办学校到本地招生,不得实行地区封锁,应提供与本地学校平等的待遇,也不得滥收费用。对民办学校的学生参加升学考试、先进评选、优秀生、特长生升学参加推荐保送等,要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对待。落实民办学校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执法义务,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确保整个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招生,创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以下招生规定:
1、招生学校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设立并颁发了《办学许可证》,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检查同意2004年招生的。
2、学校名称、地址、层次、类别、专业、颁发何种学历证书必须按学校审批机关审批的规范执行。
3、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刊播、张贴和散发。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严禁搞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
4、学校不得把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经营性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国外、境外和国内的普通(成人)高等院校、军事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联合办学,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拉生源。严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办学和招生。
5、学校到外地招生、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到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
6、学校必须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未经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变更收费办法。学生要求退学,学校应按有关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建立本行政区内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负有重要的责任,要积极履行管理与监督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法律法规,对主管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等进行评估检查,研究确定今年的招生学校、停止招生学校,并要将其名单及有关招生资信于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2、按照我厅陕教社管〔2004〕2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所属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办理中如发现内容不真实,学校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应不予备案,并禁止学校发布。同时要做好对民办学校刊播、散发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检查、监督工作。
3、做好对来本地招生的外地民办学校招生资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查验,招生人员基本情况的登记,以及招生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受理群众、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招生的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发生在本地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违法违规民办学校属本地的,由本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属外地的,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在依法停止其在本地的招生活动后,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材料向该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达,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重要情况要及时给省教育厅报告。
5、要做好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民办教育对促进整个教育事业发展发挥的作用、做出的贡献,不断提高民办教育的公信度。要及时解决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协调好当地其它有关管理机构、新闻单位的工作关系,为民办学校招生创建宽松的环境。
四、各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条件,在保证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努力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要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规范招生的良好社会形象,以争取社会、政府的支持和学生、家长的信赖。要实施好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认真总结往年招生工作经验、教训,正确分析形势、创新招生思路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制定周密的招生工作方案。要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招生任务,并在经费和条件上充分给予保证。要积极的、实事求是的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协调好与相关媒体的工作关系,充分发挥媒体在招生宣传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培养高素质、高效率的招生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关心招生人员生活,充分调动招生人员的积极性。学生入校后,要按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提供办学条件,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要搞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为学生创造优质、安全的学习环境。通过提高办学水平,不断增强学校招生的竞争力。
五、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民办学校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丰硕成果。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法违规,严重影响招生工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