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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教民[2008]3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管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

    2008年招生工作即将开始,为了认真实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2008年工作要点》中安排开展放心上民校专项整顿和宣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责管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学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2007年的年检情况,认真研究确定2008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这些学校今年不得招生。

二、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招生工作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环节,事关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要对招生人员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培训。要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招生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完善招生工作方案。各校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拟招专业、招生数量、招生对象、招生标准及方式、招生点的设置计划、派出招生人员的结构和数量以及分布情况、学校自身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招生工作方案是各校做好2008年招生工作的总纲,一经制定要严格执行。该方案要于20084月中旬前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四、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程序。各学校要认真执行《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5号)的规定和要求,规范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及广告。各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发布未经备案招生广告或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广告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发布与备案内容不一致招生简章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进行严肃的查处,情节严重者要取消其2008年招生资格。

五、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民办学校名称以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私自篡改。在印制宣传资料、招生广告、简章,刻制牌匾,刊发(播)媒体广告时不得使用简称。每所学校只能使用一个校名,严禁以多块牌子一套机构开展招生活动。

六、严格招生纪律。民办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招生类型和层次、招生数量等办学事项开展招生活动。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与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招生信息误导学生;不得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于招收的这些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方式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要对招收的,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天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在校公布。各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有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并在学生入校后全部予以兑现。民办学校到外地招生,招生人员须持学校介绍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自觉接受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七、严格执行省上有关收费、退费的政策规定。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学生入校后,对于要求退学的学生,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退费手续,不得故意拖延或刁难。各校对招收的学生,要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提供办学条件、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搞好学校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稳定安全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八、各市教育局对维护本行政区内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秩序负有重要责任。要主动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招生的民办学校提供服务;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的相关信息,引导广大学生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学校,严防不法分子的欺诈性招生;要采取积极措施对在本辖区内招生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可直接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本地的招生资格。要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的诈骗招生,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违规招生和诈骗案件及处理结果,努力保护学生利益。

联系人:李梅      电话:02987347411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负责人

 

学校地址

 

广告经办人

 

学校电话及联系人

 

招生范围

 

办学许可证号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教育行政部门的

审查备案意见

 

 

 

 

 

      人:

      人:

审查机关印章:

  案 日 期:         

广告备案编号

 

广告有效期

        日到             

备注:1. 本表一式五份,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

者各一份。

2. 广告和简章以备案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3. 广告和简章内容可附另页。

4. 广告备案编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刊播。

主管:陕西省教育厅
主办: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Email:sgzx@sxmbedu.gov.cn
制作:陕西省民办教育网 Email:master@sxmb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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