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10号
各市(区)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省属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目前,我省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绝大部分学校都能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招生工作。但也有少数学校不能遵守招生纪律,或组织在校学生利用学习时间参与招生工作,或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或草率地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合作办学,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省教育厅一律予以严肃查处。为了保证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省教育厅再次重申以下招生纪律:
一、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上规范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改变。
二、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篡改,更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三、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或机构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对外招生;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事项。
五、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必须制定招生工作责任制,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学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接到本通知后,各民办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对本校招生工作认真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违犯招生纪律的行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并将本校现阶段的招生工作自查情况、本校的学习通知书样本于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社管中心。
联系人:鲁毅
联系电话:87331677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