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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民办高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6号

各市教育局、各民办高等学校、省属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和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第25号令)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07年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下同)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7年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民办高校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范围包括:5所民办本科院校;12所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经省教育厅核查认定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西安市教育局核查认定的2007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二、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办高校招生工作是关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大事。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招生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条件,制订规范的招生工作方案。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拟招专业、招生数量、招生范围、招生对象、招生标准及方式、派出招生人员数量、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省教育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三、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程序

生简章和广告是民办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民办高校的法人必须对本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全责。

各民办高校在制作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合法、规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省属民办高等学校招收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的,其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必须到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民办高等学校必须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对违纪违规行为,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等学校不得聘用临时人员参加招生工作,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办学或以其名义对外招生;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校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按照发布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五、规范民办高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各民办高等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事项。

民办高等学校须对学习时间为1年以上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开学后7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经过备案后的学生名单要在校内予以公布。对入学后要求退学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各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

为了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力度,定期在“陕西民办教育网”(http://www.sxmbedu.gov.cn/)上统一发布各民办高校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并设立举报电话(02987331677)。

对违法违规招生或者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民办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所属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各民办高校要切实规范非学历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共同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依法、规范、健康、协调发展。

    联系处室: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联 系 人:鲁  毅、李 

    话:0298733167787347411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主管:陕西省教育厅
主办: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Email:sgzx@sxmbedu.gov.cn
制作:陕西省民办教育网 Email:master@sxmb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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