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7]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机构,有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已成为陕西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民办学校在发展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损害了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省民办学校的声誉,甚至在个别学校还引发了影响稳定安全的纠纷,成为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教育机构,下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等媒介,刊登、播放、设置或以学校自行散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育部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介绍办学情况。严禁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欺骗学生和家长。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学生入校后,学校必须按照本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承诺为其提供办学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二、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性质、办学许可证编号、招生类型、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历层次、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学校招生机构的电话号码等内容。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应当报审批机构备案”规定,民办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在发布前必须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更不得擅自伪造、变造或转让已经教育行政部门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表》。招生广告和简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为6个月,非学历教育机构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立即终止使用。逾期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或内容确需修改时,相关学校必须前往教育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四、各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进行审核、备案。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属学校申请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做出审查决定。
凡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陕西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的规定位置,签署同意备案的意见、加盖审查机关印章、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统一编号,并及时将核定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其《备案审查表》(一式三份)送达申报学校,同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凡不同意备案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学校,说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并退还有关材料。
五、民办学校申请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须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生广告和简章样稿(一式五份),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2、能够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真实性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副本,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一式五份,表样见附件)
六、民办学校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向其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原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进行广告活动,不得受理、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民办学校自行制作或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其内容也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否则,不得自行制作和发布。
七、我省民办学校在省内跨地区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过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再报请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予以发布。
我省民办学校到外省(市、自治区)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由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到生源所在地进行发布。
外省(市、自治区)民办学校到我省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介绍其前来我省招生的函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及其审查决定文件到陕西省教育厅登记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自行发布或交我省的广告经营者予以发布。
我省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不得受理、发布外省民办学校未经其所在地和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广告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设计、制作、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重点查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要教育和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做好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发布工作。
要在近期内对民办学校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2007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对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不得办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备案手续
。要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监督管理。要将所属民办学校名单、办学地址及学校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资料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民办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配合做好有关查处工作。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自行制作并以自行散发等形式,发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与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停止制作和发布,没收销毁招生简章,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减少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处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其建立不良行为档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发现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机构招生、散发招生简章,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构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民办学校,都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保证我省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教育厅联系。
二○○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陕西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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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全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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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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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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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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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话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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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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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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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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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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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广告和简章内容
学校盖章
学校负责人印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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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的
审查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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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负 责 人:
审查机关印章:
备 案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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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备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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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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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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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一式五份,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学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各一份。
2、广告和简章以备案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3、广告和简章内容可附另页。
4、广告备案编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刊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