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自考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教公办【2004】5号
各普通高校,省、市自考办:
近年来,普通高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贡献。目前,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自考生有3.2万余人。但是普通高校在对自考生的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高校的领导对自考生的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高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高教自考生的办学资格直接交给学校的二级学院、系、处办理;有些高校租用其他单位甚至居民住房进行办学,且场地普遍狭小,教学、生活、住宿等分散多处,学习条件简陋、教学设施不足,生活条件差,容易引发一些矛盾。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高校的声誉,更为严重的是成为高校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自考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做以下规定:
一、从2004年起,各普通高校停止招收自考生。对现有在校生要妥善安排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待他们按原定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终止办学活动,收回《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对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保留招收自考生办学资格的,应经省教育厅进行办学资格审核同意后,2004年方可开展高教自考助学活动。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迅速清理普通高校高教自考助学机构。各普通高校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教自考生管理工作对于维护高校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把对自考生的管理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凡举办高教自考助学的普通高校,必须明确在校自考生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中心,其他二级学院、系、处及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举办自学考试辅导活动。凡未按以上规定实施归口管理的学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应对校内所有高教自考办学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对管理混乱的办学机构加紧进行整顿,对需要实行归口管理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统筹规划,在保持在校生稳定的前提下,交由学校统一领导,校自考中心统一管理。
三、严格招生纪律、规范报名工作。招生、报名是举办高教自考助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容易发生违规行为的主要环节。今后凡保留继续办学资格的,其自考生的招生工作统一由校自考中心进行。禁止二级学院、系、处等擅自对外刊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省、市自考办在受理普通高校自考生报名时,应以省教育厅颁发的自考《办学许可证》的名称统一组织进行,对以二级学院、系、处名义的办学单位一律不得受理报名事宜,不再单独保留二级学院、系、处等学校内部机构的报名资格。
四、改善办学条件,满足自考生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举办高教自考助学应当具有与办学规模相应的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在学校本部办学的,首先应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教学任务,若仍有潜力可挖,并能提供相对集中的办学场所和必需的教学人员与管理人员,方可继续开展高教自考助学。在学校本部以外办学的,其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建筑面积生均不少于10平方米,教学仪器、教学设施、图书资料、体育活动场所、宿舍、食堂等应满足学生的需要。同时,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限在4年以上的办学合同。学校要组织专人对现有校外自考生教学点、教学班逐一进行检查,并于2004年7月底以前达到上述要求,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2000年以来虽取得自考《办学许可证》,但近二年来一直未开展高教自考助学活动的,从2004年起注消办学资格。
五、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学校要确定专人全面负责高教自考生的管理工作。要加强在自考生中的党、团组织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自考生管理工作制度,配备足额的专职管理人员。根据自考生的特点,有的放矢的开展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我厅将于2004年3月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教自考生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其内容包括学校领导责任的落实情况、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设、工作人员配备、办学条件、学生管理情况等。
六、加强对高教自考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普通高校要在自考生中广泛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活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考生头脑。要加强对自考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要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多开展适应青年特点的各类活动,教育他们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把个人的奋斗和国家的前途、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勤奋学习,磨炼意志,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精神境界,打牢人生成长进步的根基,在自己人生奋斗的历程中创造出无悔的青春。
普通高校及省、市自考办要根据省教工委、省教育厅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自考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在清理、规范办学机构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整个工作情况于2004年3月底报省委教工委、省教育厅。
二ΟΟ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