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5]14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省属有关民办学校:
为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进一步促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大力促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陕教社管[2005]13号)精神,省教育厅拟组织开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条件
办学五年以上,符合《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条件(试行)》(见附件一)。
二、评估认定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的依据
依据《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二);所有定量指标必须为满分,总评成绩在80分以上者方可认定为省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
三、评估认定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的程序
(一)由学校对照《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条件(试行)》和《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进行自评,在此基础上填写《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试行)》(附件三),向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学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二)根据学校的申请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初评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请省教育厅组织复评;
(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
(四)对专家组复评认可的示范学校,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后发文批准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四、时间安排
2005年11月份为学校自评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初评阶段,12月份为省教育厅专家组复评及总结阶段。
凡已经评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不参与此次评估,直接认定为省级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
附件:1.《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条件(试行)》
2.《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3.《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试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