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4〕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省管各民办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规定,现就我省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凡是向社会刊播、散发、张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要向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填写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二、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提高法制观念,应对各自刊播、散发、张贴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所承诺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办学形式、层次、招生专业、人数、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等内容,表达要准确规范,符合要求,不得含糊其辞,不得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作违反政策规定和不负责任的承诺,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有贬低、诽谤其他学校的措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教育行政部门将不予备案:
1、学校不具备办学条件,没有校舍、师资、设备及办学资金的;
2、招生简章和广告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
3、宣传内容与学校实际情况不符或含糊其辞或有误导、甚至欺骗家长和学生的;
四、对高教学历文凭试点院校需跨省招生,散发刊播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到省教育厅备案。
五、未经同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在社会上散发、张贴,不得在广告经营媒体上刊播,擅自散发、张贴、刊播属违法行为。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同意备案或虽已备案但擅自增删内容,造成欺骗或误导学生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办学资格以及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学生、家长因误导上学受骗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查处。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受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接到学校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加盖同意备案印章给予认可。对不符合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学校重新备案。
附件:陕西省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二ΟΟ四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陕西省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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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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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广告备案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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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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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广告媒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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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章散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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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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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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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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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简章、广告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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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章、广告内容可另附页。
2、备案简章若有涂改、增删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