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普通高校计划内高职生试行浮动学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行发[2005]6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科教局;各有关民办普通高校: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优质优价政策,适当拉开不同办学条件、不同办学质量的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差距,经省政府同意,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计划内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以下简称高职生)学费试行浮动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高职生学费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后最高学费标准为一般专业6600元/生年,艺术专业10800元/生年。
二、各有关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成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合理制定具体学费标准,并在实施收费前,持相关文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各有关学校按学年收取高职生学费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同时,应按《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秋季新生开学起试行。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发[2004]90号文件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