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陕教发[2005]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为了依法规范我省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试行)、《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陕西省民办小学设置标准》(试行)、《陕西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标准,按陕教发〔2001〕68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设置从事其他文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自行制定。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教育厅。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陕西省非学历民办高等教育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须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
第二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须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的专职副校长、教学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专职德育工作者和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应达到下列要求:
1.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2.任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3.专职教师应在20人以上;
4.专职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不应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2人。
第四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须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队伍,其中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在500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须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5平方米以上,其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等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10平方米以上;行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餐厅、浴室等办公、生活用房建筑面积应达到生均5平方米以上。危房、简易房及其它不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不得用做校舍。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学生体育活动场地的建设用地,最少应在30亩以上。
第七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仪器设备的总值一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仅开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6个学科专业的,设备值不少于300万元。适用印刷类图书不少于3万册,报刊、杂志不少于50种。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学校日常教学、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第一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后,还须有运转资金,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六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大学后继续教育机构等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
附件二:
陕西省民办普通中学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校长任职资格证书”,高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初中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中在70%以上,初中在85%以上。中青年教师应占到教师总数的2/3以上。所有教师均应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单设高中或单设初中办学规模不少于9个班,完全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8个班。平行班不少于3个。高中班额不超过50人,初中班额不超过45人。
第四条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设规范,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校园环境优美。无危房、简易房。
第五条 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2个班级以上的要有3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兼100米的直跑道。
第六条 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七条 教学仪器配备要达到省一类标准,电教设备达到省二类标准。学校的音、体、美、劳器材按教育部全日制中学二类标准配备。有符合标准和满足教学要求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卫生室等。有远程教育信息接收系统和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报刊、杂志40种以上,生均印刷图书高中50册、初中40册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第九条 设置民办普通中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需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第一至第八条要求外,还须有运转资金,具体数额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四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的设立。
附件三:
陕西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职业教育、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及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职业高中500人以上、职业中等专业学校800人以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960人以上。
第四条 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职业高中的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40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所有教师均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条 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职业高中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教学用房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无危房、简易房。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六条 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40册,报刊、杂志30种以上。有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
第七条 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标准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第八条 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九条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标准符合第七条要求,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九条规定的办学条件后,还须有运转资金,其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最低数额为100万元,职业高中的最低数额可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五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十二条 本标准适应于民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
附件四:
陕西省民办小学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设置民办小学,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教育工作、团结协作的专职领导班子。校长及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能坚持在校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学历合格率95%以上。中青年教师应占到教师总数的2/3以上。所有教师需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办学规模不少于12个班,班额不超过40人。
第四条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28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生均6平方米以上。校园校舍规划合理,建筑规范,无危房、简易房,符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GBJ99》,校园环境优美。
第五条 有操场,有200米的环形跑道,有60米的直跑道。
第六条 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
第七条 教学仪器达到省一类标准,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一类标准。体、音、美、劳器材按省一类标准配备。有微机室、卫生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和图书阅览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第八条 有报刊、杂志30种,生均图书30册以上。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第九条 设置民办小学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等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拟设学校在具备上述第一至第八条要求后,须有运转资金,最低金额可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自行建设校舍有困难的,允许租借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符合本标准第四条要求的土地、房屋从事教学活动。租借校舍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借期限应不少于4年。
附件五:
陕西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第一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配备品德高尚、有从事幼教工作五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的园长。
第二条 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 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第四条 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第五条 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第六条 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七条 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八条 设置民办幼儿园须有稳定、可靠的办园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