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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教社管[2004]19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各民办学校: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精神,现就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国家确立了对民办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并从19985月起启用《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把对民办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也对民办学校的界定、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办学许可证的印制、颁发和吊销等作了法律规定。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教育部决定从今年91日起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为其统一制定了式样(见附件一、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教育部印制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颁发,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从今年91日起,我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其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对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明确如下:

    (一)省教育厅负责民办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并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负责民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大学后继续教育机构、职业中专学校设立的审批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各市教育局负责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审批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各县(区、市)教育局负责民办小学、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民办幼儿园设立的登记注册,并对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和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都应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要做好有关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越权审批学校、越权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要依法查处和纠正。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启用后,现行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于200541日终止使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核、审批设立,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由原审批、发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全面评估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或限期整改,暂缓换证,或依法予以注销、撤销。

    对未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中要理顺其审批关系,原审批部门应将这些学校向法定的审批部门移交,由法定的审批部门负责其换证工作。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须达到的基本条件是:

    (一)学校的举办者及办学经费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学校为独立法人、校名符合法定要求、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

    (三)学校章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学校依法设立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构成人员符合法定要求。学校校长(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具备法定资格。

    (五)学校依法建立了教学、学籍、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六)学校遵守法律、法规,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

    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民办学校向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情况报告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二)、(三)、(四)项,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办学情况报告”须对学校是否具备换证条件,以及教学质量、学生升学、就业等情况进行真实、明确的反映。

    (二)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提交的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检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民办学校履行法律法规义务情况的检查,应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三)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本部门的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集体研究对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决定意见。

    (四)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会议决定,对同意换证的民办学校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暂缓换证的民办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依法予以注销;对决定依法撤销的民办学校予以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同时,要将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学校名单、依法注销或撤销的民办学校名单通知同级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要及时收回原先对其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五)负责换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换证学校提交的相关资料,专家组对学校评估检查的相关资料以及有关会议记录、决定意见等,要做好存档保管工作。

    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于200541日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换证任务。

    四、颁发、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按以下要求规范填写:

    (一)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

    (四)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等)。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六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市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我省对各市、县的代码编排见附件三),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813位数为学校的排序。

    办学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是民办学校依法设立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合法凭证。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办学许可证除学校的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六、颁发、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各市教育局到省教育厅领取,各县教育局到市教育局领取。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七、对民办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是规范、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实施。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并落实办理机构和工作保障条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制定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提高办事效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民办学校依法规范办学工作进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要落实法律对学校举办者及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依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落实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建立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要按本《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地向负责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并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搞好对学校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地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联系。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部印制式样)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式样)

    附件三;陕西省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表

                                                      OO四年六月十日

主管:陕西省教育厅
主办: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Email:sgzx@sxmbedu.gov.cn
制作:陕西省民办教育网 Email:master@sxmb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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