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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陕教社管2003〕27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各普通高校及民办高等教育机构: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3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社管〔2003〕13号)下发后,大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能按通知要求,诚信宣传,规范招生。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今年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地区的招生接待、审查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保证了我省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是,据省教育厅会同有关市教育行政部门对今年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和宣传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仍有一些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个别教育机构不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全名进行招生和宣传;二是不按已审批的招生广告内容甚至私自印发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三是不经省、市、县教育部门批准擅自乱招生;四是一些没有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的二级学院私自委托他人到各市、县进行招生,仅西北大学就有九个院系在汉中市私自设立招生点;五是个别外省、市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未经我省批准,擅自在一些市、县设点招生;六是个别学院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高考学生名单,擅自向上专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宣传资料中多处有不实之词和不切实际的承诺,诱骗学生等,以上做法大大影响了我省今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秩序和民办学校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招生宣传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招生行为,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部门及学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和宣传工作必须按省教育厅陕教社管〔2003〕13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凡出外招生必须经过省教育厅社管中心审核,未经核准不得出外招生。到外地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和外出招生的批件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招生的证明,工作人员必须带有照片的上岗证,方可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二、各市教育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指定专人,依法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本市、县、区的招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普通高校招收高教自考生应当以本校高教自考中心的名义进行。各二级学院不得独立对外招收高教自考生,各普通高校应对本校的二级学院擅自乱招生、乱办班现象进行清理和规范。各市自考办今年秋季一律不得为二级学院、系独立开设户头和组织参加自学考试工作。

四、加强对民办院校联合招生的管理。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凡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不得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联合招生,也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和省外普通(成人)高校、中等学校联合招生。凡印有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一律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散发。

五、加强对外省市民办教育机构来陕招生院校的管理。凡外地来我省招生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持有本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同意赴陕西招生的函,并经陕西省社管中心核准方可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对未经省社管中心核准私自刊登招生广告和违规进行招生工作的,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严格查处和取缔,违规招生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六、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对照陕教社管2003〕13号文件要求,对前一段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进行整改,对不完善的地方要进一步充实完善,认真作到依法招生,诚信宣传,自觉维护招生秩序和民办学校的声誉。

七、各级教育部门要对招生中有违规行为并已经通报批评的院校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至今还未纠正的问题要尽快纠正,不允许只书面承认错误而继续我行我素的错误行为。凡第二次违规招生的将取消今年的招生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办学资格。

八、坚决制止乱发学生录取通知书(亦称入学通知书)。近来个别学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年度甚至往年高中、职校的应届生报考名单(含部分考生的亲属名单)和通信地址,给未上线学生乱发录取(入学)通知书,既严重干扰了国家计划内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又严重损坏了民办学校的自身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发放学生录取(入学)通知书是一项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学校应对近期已发放的录取通知书进行一次清理,录取(入学)通知书的内容应标明学校的全称、录取该生参加学习的性质(如国家计划内统招生、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生等)、层次(中等职业学校、中专、大专、高教学历大专接高教自考本科学制等情况)。坚决杜绝欺骗、误导学生的现象。对已发生的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凡因误导学生而造成学生上访、上诉的,学校要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省教育厅亦将按情节轻重对学校做出相应处罚,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民办高校的整体声誉。

九、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部门已核准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宣传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在招生宣传中违规的学校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以保证全省招生工作的顺利、健康进行。

二ОО三年八月四日

主管:陕西省教育厅
主办: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心 Email:sgzx@sxmbedu.gov.cn
制作:陕西省民办教育网 Email:master@sxmbed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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