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勃发展的咸阳民办教育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咸阳民办教育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起来。目前,全市民办教育机构己发展到340所,教职9629人,在校学生10万余人,占全市在校学生总数的8.6%,校园占地面积342.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51.2万平方米,内部设备值1.01亿元,图书63万册,固定资产总值5.22亿元。其中民办高等院校5所,在校学生12704名;高中10所,在校学生4110名;企有民办改制学校23所,在校学生30200名;职业技术学校8所,在校学生3617名;初中18所,在校学生7673名;小学60所,在校学生13718名:幼儿园186所,入园幼儿16211名;各类业余短期培训机构75所,在校学员12070名。
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咸阳市人民政府早在1990年2月就制定印发了《咸阳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对20世纪90年代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在2000年召开的全市科教大会上,市政府又制定颁发了《咸阳市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从办学资格、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学校管理、收费标准、扶助措施、监督管理9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市教育局经常深入民办学校检查指导工作,帮助解决问题,从机关有限的经费中划出资金用于民办教育管理,经常召开会议研究民办学校的管理、安全等问题。不仅如此,还经常和物价、公安、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合下发文件,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近年来,与工商管理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刊播、印制、张贴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与市物价、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与市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与民政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办学校进行登记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市教育局坚持每年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一次年检审核,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各级政府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不同程度落实了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一系列扶持措施:民办学校所需土地由当地政府纳入基建用地规划,按照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学校基建由计划和城建部门按规定减免配套费;民办学校在社会治安管理、卫生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学生就业方面与公办学校一样对待。
2000年以来,全市共有23所企办学校进行了“企有民办”改制试点,占到企办学校总数的50%。改制学校资产归企业所有,学校与企业分离,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服务内部,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由企业聘任,由校长组建班子,聘任中层和教师,校长拥有资金支配权、教学决策权和外聘教师权。教师享有本企业职工的同等权益,企业为教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金集体承担部分,退休后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交由企业统一管理。分配制度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以课时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由学校自主确定。学校基建、大型设备购置和维修报企业审批,由企业筹资解决。改制后的学校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业务上由市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按社会力量办学机制运作。改制后的学校主动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运转机制灵活,校长有职、有责、有权,各方面的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普遍认可。
民办教育事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打破了国家和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逐步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局面,社会力量办学成为全市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各种办学形式共存,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在满足社会对教育不同层次的需求,补充国办教育不足,盘活教育资源,缓解就业压力,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赢来了大好发展机遇,我们要紧抓机遇,不断巩固和扩大民办教育的发展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咸阳市教育局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